香港經濟不景,裁員潮越演越烈,一名年過50歲的打工仔在Facebook專頁「裁員炒人消息關注組」發帖,稱工作了20年的公司最近大裁員,公司給予他兩條路選擇,「一係即走,第二減薪3分1留多3個月」。最後他選擇後者。事主的決定引發網民熱議,選擇減薪固然可以暫時保住份工,以時間換取空間,但部分網民直指事主已中伏誤墮裁員陷阱,因薪金減少會影響遣散費款額,隨時得不償失。計算遣散費在《僱傭條例》下有一套方程式,減薪幅度及減薪時間長短亦會影響日後取得的權益,只要認清法例的保障,就可以從中作出合理取捨,避免招致不必要的損失。
僱員可揀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遣散費
即走和減薪二選一,被網民形容為羞辱條款,最後事主稱基於生活環境所迫無奈選擇減薪,「留多一日得一日,冇辦法我家庭有好大負擔。」事主未有交代其工資水平,僅透露在公司工作了20年。根據《僱傭條例》,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款額,是以僱員最後一個月工資 x 2/3 x 服務年資計算,未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
值得留意是法例同時註明,僱員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終止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遣散費或長服金。即假設事主原本月入2萬,減薪三分一便是1.33萬,他如選擇以過去12個月平均工資計遣散費,即是以平均每月18325元作計算基準,撇除強積金對沖因素,他離職時可取得約24.5萬元遣散費,較即時離職可取得約26.6萬元賠償,減少約2萬元。表面上,選擇減薪3個月多賺約4萬元薪水,暫時留低似乎較著數。不過,如僱主不是減薪3個月而是減薪12個月後才遭解僱,情況就大大不同。大家也不要忘記,如事主選擇即走,按法例他另可多獲一個月解僱代通知金,3個月後才離職則沒有,一加一減下,選擇留低在金錢上隨時只是打過和。
當然兩條路哪條較可取,始終取決僱員的薪金水平。由於法例列明,遣散費或長服金是以月薪22500元的三分二(即15000元)為計算上限,最高賠償39萬元,假設有關員工減薪後月薪仍高於22500元,理論上不影響日後遣散金額。不過,遣散賠償額不應只是唯一考慮去留的因素,其他問題例如僱主減薪同時會削減強積金供款,而減薪後僱員轉工叫價可能亦受影響,這些因素也要小心思量。
離職或接受減薪以外 第三個選擇
事實上,網民憂慮事主誤墮陷阱不無道理,過往不少個案僱主以裁員為由迫使員工大幅減薪, 結果不出幾個月便裁員,影響員工離職賠償權益。按《僱傭條例》,如僱主未經僱員同意單方面減薪,僱主將違反條例下有關須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的規定,僱主亦須就當時未清付的工資支付利息。條例亦訂明僱員如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僱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
話說回頭,是否除了離職或接受大幅減薪兩條路,真的沒有其他選擇?其實,根據勞工處訂立的《僱主與僱員指引——如何處理減薪及裁員》,明文規定僱主如要推行這些措施,應該事先給予員工7至14日諮詢時間,如減薪屬暫時需要,更應該以書面保證不會影響日後計算遣散費或長服金的金額。奈何,有關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在現時勞資權力不對等之下,如要僱主主動落實這些建議,實屬困難。不過,大家要記得,員工被減薪或拖欠薪金,往往不單只影響一個人,而是牽連公司內眾多同事生計。因此,除了資方開出的兩個選擇,員工亦可考慮團結受影響員工,以集體反抗方式尋求出路,早前浸大清潔工人及太古可樂工人的抗爭行動,也給大家作了很好的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