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協主席鄭嘉如因參與記協選舉,被《華爾街日報》以「職位不能兼容」(incompatiable)為由解僱。鄭在庭上指出,她在受聘時已告知上司自己是記協執委,對方並無異議,及後她突被要求退選,亦曾提醒對方香港僱員參與工會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然而,當她堅持參選記協主席,華爾街日報卻採取解僱手段,並要求放棄追討權利兼同意保密才給予賠償,顯示其處理方式不合法、不道德。
鄭嘉如強調,她提起私人刑事檢控並非為了賠償,而是作為工會領袖對不公正行為採取行動。她指僱主基於一名僱員是工會成員而解僱他,屬違法行為,但很少有僱主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她說:「我作為一個捍衛記者(權利)的工會領袖,我覺得我需要採取行動,令僱主負上責任,警惕新聞界以至所有界別的僱主,令他們明白不能因為僱員參加工會而解僱他,亦不能阻止任何人參加工會。」
這場官司不只是個人權利的爭取,更是提醒所有僱主:尊重工會與參與工會的基本權利,是法律規定,也是新聞自由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