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新聞工作變成「罪行重大」:一場政治清算下的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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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發布煽動刊物等三項罪名成立,判囚20年,成為國際聲援焦點。然而,同案多名前《蘋果日報》編採高層亦被重判6年9個月至10年不等監禁,其中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英文版總編輯馮偉光,更被法庭視為「罪行重大」,以15年作為量刑起點。

問題隨之而來:他們在案中究竟擔當甚麼角色,以致被置於如此嚴重的量刑框架之下?

羅偉光是總編輯,主要負責電子版編採工作;林文宗為執行總編輯,主要負責報紙編採工作,在紙媒式微之下,報章內容多改寫自電子版報道;馮偉光以筆名「盧峯」撰寫評論,2020年6月起出任英文版總編輯,而英文版內容亦主要翻譯電子版文章。在報館的架構中,他們屬編採部管理層,負責日常編務與採訪安排,未必如黎智英、前社長張劍虹掌整間報館的決策權。

控方指其犯罪案情,主要是參與每周策劃會議,準備未來一周報道;每天編前會議決定頭版內容,以及印刷後召開「鋤報會」檢視報章表現。這些流程,正是任何新聞機構的基本運作。然而,在量刑時,法庭並未明顯區分各人的實際權力、決策角色與責任層級,而是一刀切以「罪行重大」15年刑期作為起點。三人因認罪而扣減三分一刑期至10年,但由於未有在《國安法》第33條下提供協助控方的證供,未能獲得進一步減刑。最終,他們的刑期甚至比負責整體營運、由創刋開始一直是黎智英的左右手的前社長張劍虹更重。張在案中擔任污點證人,獲扣減刑期,判監6 年 9 個月。

量刑原則向來強調比例與角色區分。當編採高層因參與例行編務會議、決定版面安排而被納入「罪行重大」範疇,新聞專業的日常職責,等同於主導性犯罪行為,實在令人覺得匪夷所思!

更令人關注的是,法庭在判刑時幾乎沒有考慮被告們多項求情因素。羅偉光曾任「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董事,積極參與公益;被指涉案逾160篇文章中,僅三篇與林文宗相關,其品格更獲退休高院法官撰寫求情信高度評價;馮偉光並非核心決策成員,亦未參與「飯盒會」,不了解內部決策。這些背景與角色差異,最終並未改變整體量刑框架。

說到底,這是一宗政治檢控。當新聞機構的日常運作被指危害國家安全,法律已被政權利用作為打壓異見人士的武器,令全城噤若寒蟬。判刑後,多個本地新聞團體未有回應案件,就連一向敢於為行業發聲的記協主席鄭嘉如亦表示:「我無法自由表達對《蘋果》案判刑的看法」沉默本身,正反映當下的環境。

蘋果案中的編採管理層,原本只是按職責工作的新聞從業員,如同社會上千千萬萬的打工仔。他們有年邁父母,有子女,沒有龐大資源,卻要面對漫長刑期與沉重經濟壓力。

在權力不容異議的年代,但願你我仍能守住心中的善良,在苦難中與受迫逼者同行,彼此扶持。在這樣艱難的時代,至少讓他們知道,他們並沒有被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