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洩密」有理 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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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勞工法例對吹哨者的保護

早前香港爆出一宗疑似司法界醜聞,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被指涉嫌以公帑與女性下屬在酒店幽會,及濫用權力助其上位。事件引來政府高層於律政署內部「捉鬼」,更發出通告警告員工不可向外「洩密」。

香港高官眼中的大逆不道行為,在文明社會,這稱作「吹哨」(Whistleblowing),因舉報事項涉及公眾利益,是受到鼓勵和保障的正當之舉。

假如大家在英國打工,如果舉報了涉及公眾利益的事項,法例是會保障舉報人免受較差對待(Detriment)或不公平解僱(Unfair dismissal)。

按英國的公共利益披露條例(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 1998),員工舉報在職場發生的不當行為,內容涉及以下各個範疇,便屬於「受保護的披露」(Protected disclosure) :

  • 刑事罪行(例如欺詐)
  • 違反法定責任(例如未有按法定要求購買保險)
  • 司法不公
  • 對健康及安全構成危險
  • 損害環境
  • 性騷擾(2026年4月新增)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醫護人員舉報醫院所開藥方有誤,或藥物有害,置病人安危健康於不顧,這明顯是涉及公眾利益,屬於受保護的吹哨行為。但是,如果一個醫護人員因為加班費支付問題作出舉報,這便是屬於與管理層之間的勞資爭議,應由其他勞工法例提供保障。所以,判斷的重點是,你所舉報的事項是個人糾紛,還是關乎以上各範疇所指明的公眾利益。 作為法例上定義的吹哨者,員工如因舉報遭受到解僱,可被視為「自動不公平解僱」(Automatic unfair dismissal)。在此情況下,即使員工工作年資未滿兩年(一般解僱補償的年資要求),仍然可追討解僱補償或爭取復職。即使不是被解僱,如員工因舉報面對僱主或上司的較差對待,例如降職、減人工、加工時、無理調配或失去升職機會等等,同樣可以按經濟或情感損失,經法庭追討合理賠償。

不過,大家亦要注意,既然法例已有清晰保護,員工應該先循機構內部機制作出舉報;當然,如果未能獲得合理處理或實際情況不許可,亦可考慮向負責監管相關事宜的公共機構或部門作出申訴。一般而言,向傳媒披露而獲保障的門檻會較高,法庭亦可能會考慮當事人是否已採用其他可行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