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自僱問題在香港職場存在已久,但港府一直未有正視,縱容無良僱主「假自僱、真剝削」。過去五年,勞工處處理了528宗涉及假自僱的申索個案,即平均每年逾百宗。自僱人士不受勞工法例保障,既無有薪假期,工傷也無勞工保險賠償,但不要以為被迫簽下自僱合約,僱主便可逃避所有責任,過往法庭亦有不少案例,裁定員工是以假自僱形式受聘,最後成功取得應得賠償。
假自僱的出現,歸根究柢是一個「錢」字。自僱人士不受《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保障,不會享有僱主強積金供款、有薪年假、疾病津貼及遣散費等福利,若因工受傷,也不會有勞保賠償,比工作時數低於「4-18」兼職僱員,保障更少。
勞工處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顯示,由2018年至2022年,勞資關係科共處理 528宗涉及假自僱的申索個案 ,當中231宗經調停後獲解決,餘下 297宗則轉介至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進行仲裁。同期, 勞工處另接獲40宗僱員懷疑以假自僱方式遭剝削僱傭權益的投訴個案,其中 4宗個案的僱主因違反 《僱傭條例 》及《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而被判罪成。
要辨別相關人士是僱員還是自僱,法庭會考慮九大因素,包括報酬的計算方法及工作範圍、對工作程序的控制權、業務風險的承擔、生產工具及物料的擁有與提供、保險及業務的責任等。
2006年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假自僱案件作出權威性判詞:「若勞資雙方客觀上存在僱主與僱員關係,僱主不能以雙方協約方式來免除其作為僱主的法律責任。」該個案涉及一名潘姓冷氣技工,他在一次安裝冷氣機的過程中遇上意外,令左眼失去部份視力,由於工程公司認為潘是自僱人士而拒絕工傷賠償,最後潘告上法庭,案件經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審理,最後終審法院裁定潘為被告公司的僱員,被告公司須支付工傷賠償,理據主要有三點,包括:1) 由於包括冷氣業務屬被告公司所有,潘不用承擔財務風險;2) 被告公司提供大部份生產工具;3) 潘親自進行獲指派工作,沒有聘請任何人士協助等。
「若勞資雙方客觀上存在僱主與僱員關係,僱主不能以雙方協約方式來免除其作為僱主的法律責任。」
2006年終審法院判辭 FACV14/2006
另一宗影響深遠的案例同樣發生在2006年。十名專線小巴司機不滿僱主指十人是自僱人士,終止合約後拒作賠償,2006年在職工盟協助下入稟高等法院。由於小巴司機的生財工具由公司提供,編更也是由公司安排,最後法院確立十人具備僱員身份,十人成功追討逾70萬元的遣散賠償。此案其後更成為案例,為200名專線小巴司機成功追討共800萬賠償。
較近期的個案要數MIRROR紅館演唱會舞蹈員,在去年MIRROR演唱會事故後,有公司聲稱舞蹈員屬自僱,勞工處在諮詢律政司意見後,認為舞蹈員是僱員,並非自僱人士,故提出檢控。
假自僱歪風過去十多年不斷蔓延。2009年,一批麥麥送車手向傳媒控訴被迫以自僱方式受聘於麥當勞外賣服務的外判公司,十多年過去,到今時今日,多個外賣平台的速遞員,仍然面對相同問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年二月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當局留意到近年不少人從事電子數碼平台外賣送遞服務,他們不是僱員,亦並非一般自僱人士,政府已開始檢視相關從業員的保障問題。一個十多年前本應要處理的問題,拖到今日才開始檢視,其他行業的假自僱問題,又要多等幾多年呢?
全球化大趨勢之下,彈性化就業模式並非香港的獨有現象,不少外國政府已在不同層面擴闊法例對勞工的保障。 閱讀下文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