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前的一段感言》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黎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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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因出版兒童繪本被控煽動罪成,於9月10日各被判囚19個月。判刑前,工會主席黎雯齡於庭上發表以下陳情,但其言論被法官指為政治宣言而遭打斷,以下為陳情信全文。 


《判刑前的一段感言》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黎雯齡  

今日係9月7日,仲有3日就判啦。我想講下自己對此案嘅反思同感悟,喺5日嘅審訊入面,以及13個月以來還押嘅漫長等待,令我獲益良多,有好多體會。 

總結成個審訊,係一個問題: 

“How Free is Freedom of Speech?” 

一方面指有幾自由,即有冇界限;另一方面係指係咪免費,即講完洗唔洗付出代價,控方認為言論自由嘅前提係唔能夠抵觸國家安全,但有限制嘅自由仲係咪自由呢?控方甚至引用一啲恐怖分子嘅極端例子去證明言論自由須有限制。 

於我而言,即使有限制,亦唔應該係政治紅線,即使我唔認同你嘅觀點,亦會捍衛你嘅說話權;即使立場唔同,我不能理解你嘅觀點,但和而不同,而唔係用罪名將人噤聲。 

一件歷史事件,唔同歷史學者由唔同角度切入都可以有唔同理解,但冇一個係絕對正確。 

書用羊同狼嘅比喻去演繹,都係對於事實嘅解讀,有冇所謂「正確歷史觀」呢?故事嘅意義就係100個人可以有100種解讀,冇一個標準答案。如果只有一種解讀,呢個故事係失敗嘅,唔能夠激發讀者想像。今日呢單案,檢控嘅其實唔只五個人,而係2019年嘅社會運動,同埋背後支撐嘅核心價值:民主、人權、公義等。 

你哋可以審判我哋,但你哋唔可以審判2019年曾經發生嘅事。 

如果我哋仍然相信法治未死,而選擇在庭上用思辯去擊倒言論自由嘅界限,我哋應該要記得基本法保障我哋嘅人權,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免於恐懼嘅自由。 

法律應該係保護人民嘅盾牌,而唔係政權用嚟對付異見者嘅武器:言論自由只適用於講「好」香港故事,而唔適用講「真」香港故事,有選擇性嘅自由仲稱得上係自由嗎? 

即使由被捕當日起已知呢場官司喺零勝算,都唔打算認罪換1/3刑期扣減,因我確信我講嘅事係真嘅,甘願為自己行使言論自由付出代價。就算輸,都係企係到輸,我輸得問心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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