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職工盟執委成員被控違《社團條例》罪成各罰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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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職工盟主席黃迺元、副主席鄧建華及司庫鍾松輝因未有按警方要求提交職工盟內部運作資料,被判違反《社團條例》,三人各罰款8000元。 

今年2月,三人收到警方社團事務處通知,要求提交組織內部若干資料,當時職工盟已在特別會員大會通過解散四個月。 

至3月31日,三人遭國安警高調帶返警署調查,其住所及職工盟舊址等逾10個地點被大舉搜查,並搜走大量文件及電子設備。 

三人於9月收到警方發出傳票,檢控他們違反了《社團條例》第16(2)條,未有依從警方要求提交資料。案件今天(11月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三人被控《社團條例》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成。 

鄧建華:不會主動將權利拱手相讓 

鄧建華在庭上指,不提交資料是「良心所使,唔係無心之失」。他又批評,警方要求索取的並非一般行政文件,而是要民間團體「自證其罪」,有違緘默權。 

鄧建華又指,警方具有無限權力,民間無法估計警方會如何使用涉案資料,引起寒蟬效應,「我唔會主動將權利拱手相讓,人唔可以扭曲如蛆蟲」。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今年7月曾發表香港審議報告,其中有批評特區政府透過《社團條例》限制結社自由,過度監控及截取工會資料,並要求當局移除對工會施加的限制措施和停止針對工會分子作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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