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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修例建議換湯不換藥 無助堵塞法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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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報導指,勞工處有意將現行4.18條例作出修訂,由以往連續4星期、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更改為以連續4周的總工時計算,具體建議方案包括72、68或60小時等。現行4.18規定令不少兼職工員工失去各項勞工保障(例如有薪假期、有薪病假產假、長服金遣散費等),更製造法律漏洞令無良僱主有機可乘,為人詬病。不過,綜觀報導所列的不同方案,只是換湯不換藥,難以堵塞現時法例漏洞,甚或可能製造新的零散工剝削模式。

政府部門有意向傳媒放風「帶風向」,將討論局限於會否將工時進一步縮減,只會令問題的焦點模糊化。按照現行4.18條例規定,只要其中一周工時不足18小時,都有機會被視作中斷,而不符合法例規定。照道理,假如政府放寬了連續每星期符合18小時的要求,改以總工時計算,確實會令更多人可以受惠。政府內部便評估,建議的不同方案估計可令9000至7萬名僱員受惠。

但問題在於,以往有不少無良僱主,其實是刻意走法律罅,以逃避承擔僱主應負的法律責任。例如,不少酒店宴會部聘用散工時,便刻意於每月第四星期不安排任何工作,或即使給予工作也必須少於18小時,周而復始,令員工即使長年工作也得不到保障。另外有些僱主(包括馬會、迪士尼、港鐵及一些社福機構等)更是索性在招聘員工時,列明每周工時17.5小時或17小時,寧願將職位分拆兩個或三個,也不願承擔僱主責任。

假設將法例修訂為4星期72小時,是否有助於堵塞法律漏洞?明眼人一看便知,這只是換湯不換藥,法律漏洞明顯依然存在。無良僱主如要逃避責任,大可將員工的返工時間由每月其中一周限定不逾17小時,改變為4星期內工時不超過71小時。如此類推,即使將界線下調至68,甚至60小時,資方同樣有方法可令員工無法滿足工時要求。特別是,當某些行業在市場上存在大量後備人手供應,或已相當習慣以散工滿足工作需求,僱主便有更大優勢限定員工的工時上限。

此類修訂建議的最大問題,就是沿用「劃線」思維,超過這條線便可全取所有法定勞工福利,在這條線之下便什麼也沒有,「All or Nothing」。這除了為老闆走法律罅提供誘因以外,亦令一些客觀上工時不用太長的兼職工,例如家務助理、補習老師等,繼續被迫忍受「零保障」的就業處境。

事實上,香港勞工法例的4.18規定,最初源於殖民地時代仿照英國法例的相關規定。但在英國,此法例早已於1990年代被當地法庭裁定違反公平待遇的規定,促使英國政府當時另立《兼職工法例》。根據此一法例,兼職員工可按實質工作時間按比例享有全職員工的福利,可謂徹底拋棄了「劃線」的落伍思維。以英國的法定有薪假期為例,一名每周工作五天的全職員工一年可享有28日(5.6周)有薪假期,假如兼職員工每星期返3日工,其所獲得的假期日數便應為16.8日(28/5X3 = 16.8)。這種按比例計算兼職員工福利的做法,既可免除不公平的差別歧視,亦可堵塞僱主走法律罅的漏洞。如此簡單明瞭的方案,外國亦有眾多先例可參考,卻遺憾地未見勞工處及勞工顧問委員會納入考慮之列。到底是香港主事官員思維太過落伍,還是有心「放水」為僱主留下可鑽空子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