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樺加沙強勢襲港,與以往有別,天文台早作預告,星期二下午會掛8號,更表示將改掛更高強風及持續至星期三。有僱主因應情況作出了「超前部署」,宣佈打風日停業停工,使員工不用冒安全風險返工。
但有網民投訴,亦有老闆「算死草」,將打風日編為員工例假(休息日),甚至要扣除大假(有薪年假),到底如此安排,是否合法呢?
首先,如果公司於某些日子停業,需要僱員集體放年假,例如不少公司於農曆新年期間的做法,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公司最少要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僱員有關安排。當然,就是次颱風情況,除非有僱主能未卜先知,否則不可能符合以上規定。
不過,如果不視作集體放取年假,僱主要求個別員工在打風日子放取年假,又是否可行?不可以。雖然僱主有權要求僱員於指定日子放取年假,但法例規定,必須要在放假日子前預早14日以書面方式通知有關員工。
最後,僱主又可否將打風日子編排為員工應放取的休息日呢?除非員工已編的休息日剛巧與打風日子重疊,否則不可臨時更改。法例規定,如僱員休息日屬固定性質,老闆要另定休息日,須得到員工同意,不能隨意更改。如休息日不是固定,僱主則須於每月開始前,將輪更安排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員工,同樣不可未經員工同意作出更改。
颱風是不可抗力因素,若僱主無視法律規定,大石壓死蟹蓄意減損員工權益,不但徒增員工怨氣,亦對勞資關係無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