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風黑雨點算好?打工仔惡劣天氣工作安排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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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天文台早前預計今年將有四至七個熱帶氣旋進入香港500公里內,雖然預計全年雨量正常至偏少,但香港仍會受暴雨影響。每遇打風落雨惡劣天氣,打工仔故然關心是否要外出上班,但取得「風假」,是否代表可安坐家中不用處理公司職務?「落波」後幾時又要重返工作崗位?我們整合了一些打工仔在打風或暴雨警告期間常見的疑問,好讓當風再起時,大家能認清自己在惡劣天氣下的勞工保障。 

Q﹕八號風球是否一定不用上班?紅雨、黑雨又如何? 

A﹕黃色暴雨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期間,僱員須如常上班,如僱員遇到實際困難未能往返工作地點,例如道路阻塞及公共交通服務受影影等,應盡快通知主管。 

至於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八號風球生效期間,除必要人員外,僱主不應要求僱員上班,除非雙方事先已協定必須上班。如必要人員遇到實際困難未能返回工作地點,例如道路阻塞、水浸等,應先通知主管,而僱主應以僱員安全為先,不應要求必要人員即時前往工作地點。 

Q﹕黑雨或八號風球信號在工作時間內發出,可否提早下班? 

A﹕如黑雨警告信號在工作時間內發出,除非有危險,否則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而在戶外工作的僱員,在可行情況下,應盡快暫停戶外工作,並到安全地方暫避,直至天氣情況許可才恢復工作。 

當八號預警或八號風球信號發出,僱主須按預先協定讓僱員分批下班,一些在返家途中可能遇到較大困難的僱員,包括懷孕、殘疾、須依靠渡輪服務返回住所,或居於偏遠地區的僱員,應獲安排優先回家。 

Q﹕八號風球可否叫員工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 

A﹕《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沒有訂明僱員打風期間在家工作的安排,只是建議僱主應預早評估容許僱員於有需要時在家工作的可行性,評估時,僱主應考慮不同因素,例如在過程中須諮詢員工意見和個別僱員的需要,並要確保履行《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的法定責任。但《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訂明,僱主有責任為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如打工仔有合理證明在家工作不安全,僱主便不可要求僱員在家工作。 

Q﹕「落波」多久要返回工作崗位? 

A﹕如黑雨警告或八號風球在工作時間結束前三小時或以上取消,僱員應盡量在兩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換言之,若風球在下午一時取消,員工應在下午三時前返回公司,但如果在下午四時落波,而公司一向是下午六時下班,員工則毋須再返公司。 

不過,勞工處在2019年推出「極端情況」警示系統,當超強颱風引致極端情況,例如嚴重山泥傾潟或大規模停電,政府會視乎情況,在八號風球改為三號風球前,公佈進入「極端情況」狀態。有關安排列明在政府作出「極端情況」公佈後,除了必要人員外,僱員在八號風球取消後兩小時,應留在原來地方或安全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在「極端情況」存在的首兩個小時內,港府將繼續審視情況,並在兩小時限期屆滿前,再公佈「極端情況」的期限是否需要延長。 

Q﹕僱員如在惡劣天氣警告結束後,未能準時到達工作崗位,僱主可否懲罰甚至解僱有關員工? 

A﹕僱主應了解事件成因,仔細考慮個別僱員情況,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有關員工。即時解僱屬嚴重的紀律處分,通常只適用於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過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換言之,如僱主用此理據即時解僱相關員工,員工可考慮訴諸法律。 

Q﹕員工在惡劣天氣下缺勤或「落波」後未有上班,僱主可否扣薪? 

A﹕僱員由於惡劣天氣或不受控制的環境因素影響而未能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僱主應因應這特殊情況,不應不發放他們的工資,勤工獎、津貼,或扣減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損失的工作時間。至於如僱員未能提供合理解釋而沒有上班,僱主可扣薪,但不發放的工資應和沒有上班的時間成正比;如僱員未能根據工作安排的規定返回工作崗位,應先剔除一段他返回工作地點所需的合理時間後,才開始計算他沒有上班的時間。 

Q﹕暴雨警告或八號風球返工遇意外,法律有保障嗎? 

A﹕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員工如於惡劣天氣期間,包括八號或以上颱風、紅雨或黑雨時返工放工而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視作因工遭遇意外,可獲條例保障。法例列明「前四後四」,即員工在工作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往返工作地點或居所途中,如遭遇到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責任。不過,條例也有灰色地帶,因意外保障只涵蓋「直接路線」返工放工,若僱員因天雨路滑或過於擠塞繞道而行,遇上意外時便隨時得不到法例保障。 

資料來源:《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僱員補償條例》、《僱傭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