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求放無薪假,員工有無得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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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經濟不景氣,報導指,已有建築師樓開始要求員工每月須放指定日數無薪假。如果經濟差落去,令人擔心可能有更多行業遭殃。打工仔都係時候學定幾招防下身。當經濟環境變差,員工被要求放無薪假,到底有無權拒絕呢?

首先,其實係要睇員工到底係日薪(或按件計酬)定係月薪員工。如果係按日(或按件)計酬嘅員工,有返工先有糧出,所以被迫放薪假就相當於「停工」。按照《僱傭條例》第31E條規定,停工有一定限制,如下:

-連續四星期停工日數不得超過一半;或

-連續26星期停工日數不得超過三份一;

呢度所講「日數」,係指原本可正常開工嘅日子,所以計算時要先扣除休息日、年假、法定假日等不用上工日子。如果超過以上規定,員工可有權向資方追討遣散費或其他解僱補償。

假使係月薪員工,情況就好唔同。因為月薪員工係以固定合約形式受聘(不論口頭或書面),老闆已承諾員工每月可開工的日數及薪酬。假如老闆想作出改動,須事先經員工同意,否則就屬於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如果資方未經員工同意,強行要月薪員工放取無薪假,員工係有權視作欠薪處理,追討番自己被扣減嘅薪金。

法例亦有規定,當出糧日後隔左一個月,仍然未支付薪金(例如,2月1日的應付薪金,等到3月1日都未有著落),僱員可以動用《僱傭條例》10A條,行使「欠薪引致變相解僱」嘅權利,要求僱主支付遣散費、代通知金等賠償。

不過要特別留意,如果僱員曾經同意放取無薪假,就可能意味該段時間嘅僱傭合約條款已經喺雙方接受下更改,失去咗行使以上條款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