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4-18」?
所謂「4-18」, 即《僱傭條例》規定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兩者缺一不可,否則不能享有勞工法例的福利,包括有薪勞工假、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與及每週一天休息日。
4-18 在香港普遍嗎?
根據政府統計處資料,兼職僱員數目由2009年的56,300人增加至2019/2020年的155,800人,增幅為177%。工會及勞工團體一直以來都要求政府取消4-18規定,讓兼職僱員也可以按比例享有全職員工的福利。事實上,英國已於2000年訂立法例Part-time Workers Act,令兼職僱員可以按工作時數,獲得按比例全職僱員的福利。
反觀香港有關兼職工平權與取消4-18規定,一直都是「只聞樓梯響」。
據傳媒報導,勞工顧問委員會傾向以4週總時數為計算單位來進行討論(例如每月不少於72小時) ,不過以4週為單位仍不能杜絕僱主以解僱再聘用方式「中斷」連續性,以逃避提供法定福利的責任。另一方面,立法會文件顯示人力事務委員會於2023年11月才會開始討論有關議題。 如此,香港兼職僱員的保障又得個「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