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你的勞工權利 | 離職假期薪金補償要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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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不論是被解僱抑或自行辭職,離開前少不免要計算一下離職補償,早前有網民揭露公司人事部在計算尾糧時懷疑「偷雞」,引起熱議。

辭職後假期薪金點計?網民疑公司計少 

有網民早前在關於勞工議題的facebook專頁留言,指辭職後公司計算尾糧,把年假計少了,遂向人事部查詢,人事部列出計算公式,指從他遞信當日起已中斷他的服務年資,最後一個月是通知期,不納入計算年假薪金。該網民不服氣,指查過相關法例與人事部所說不符,「明明AL(年假)係要計到最後工作天」,於是據理力爭,人事部職員最終屈服,「佢話見我咁concern就計返畀我」。這名員工的遭遇引起其他網民熱烈討論,有網民直指人事部故意出蠱惑,「公司就係鍾意搏打工仔唔出聲,大家要保護返自己權益,唔做奴工。」 

僱主須向僱員支付工資以代替未放年假 

僱員離職涉及多項補償,包括代通知金、遣散費、假期薪金等,若不細心審視每項補償,易招致損失。要確保權益不被剝削,須認識勞工法例賦予的保障。以上文提到的年假薪酬為例,《僱傭條例》列明,「假期年」是指僱員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有薪年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向僱員支付工資以代替未放的年假。 

年假計到「終止合約」當日 

在計算年假薪酬時,僱主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並非以遞信當日計算。如僱員受僱滿三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非僱員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否則僱主須按比例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只有受僱少於三個月的僱員,才不享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是按僱員受僱年資遞增,首兩年每年可享七天年假,其後服務滿一年可增加一天,逐步增至服務九年或以上享十四天年假。 

713條例:以僱員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法定權益

以往僱主在計算員工離職補償時,有些會以員工基本月薪除以每月工作日數,以計算僱員每日工資﹔有些則索性劃一除以30或31計。 

不過,《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清楚訂明,所有支付員工的有關法定權益,包括年假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代通知金及年終酬金,都須以僱員 過去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僱主需將無薪或只支付部分薪金的金額和工作日扣起。最常見例子就是支付病假及產假等,由於薪酬只支付 4/5 ,僱主在計算12個月平均工資時應將這段期間的工資剔除。若僱員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這條例自2007年7月13日起正式實施,故被稱為「713」條例。 

「713條例」同時訂明《僱傭條例》內所有工資組成部分均包括在離職法定權益計算之內,包括佣金,津貼及小費等。以假期工資為例,離職時僱主須以員工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當中包括佣金等,不可僅以底薪計算。 

至於不計入工資部分的則包括住屋、教育、飲食等津貼;退休計劃供款;酌情發放的花紅;約滿酬金,以及非經常性交通津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