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專家關注:國安法實施後工會未能自由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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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Windfuhr

聯合國在2月15至16日一連兩日就《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中國、香港及澳門的實施情況進行審議,條文包括組織工會的權利和自由。聯合國專家在審議期間關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改變了香港公民社會格局,有不少工運人士被捕及大量工會被迫解散,包括香港最大工會,而法庭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批准被捕工運人士保釋申請。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副主席Michael Windfuhr發問時提到,留意到在港區國安法立法後,有大量工會解散或未能自由運作,更有不少工運人士遭監禁,到底有多少團體被政府視作抵觸國家安全利益?政府如何確保國安法不會用作壓制公民社會的工具? 

Windfuhr 指出,留意到國安法定義空泛,有「開放式定義」(open definition)的情況,「所有東西都可能涉及國家安全」,他又特別舉例指出法庭拒批准職工盟前主席吳敏兒保釋申請,理由是法庭不信服吳敏兒「不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他說,如果法庭不闡明當中理據,拒批保釋申是十分任意的決定。 

香港政府官員回答委員提問時,答案猶如播放錄音聲帶,不斷重覆地說國安法已有條文保護人權,《基本法》及《人權法》已有條文確保香港居民可享有結社自由,包括組織及參與工會的權利。聯合國獨立專家自國安法實施後,多次指出國安法有違國際標準。其中,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的獨立專家委員會去年更發表報告嚴辭促香港當局廢除國安法。 

至於有委員質疑,為何大量公民社會團體決定解散及停止運作,香港官員未有正面回應,僅回覆不能推測個別團體停止運作的原因,又指國安法「扭轉了香港早前混亂及嚴重暴力的情況,恢復社會穩定及信心。」。 

聯合國審議專家亦要求政府作出明確保證,民間團體或人士參與聯合國是次審議,包括提交資料或觀察報告,不會遭受報復。香港官員代表回答時僅表示,很難一概而論,但如所參與的屬「正常活動」,則會受現行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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