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勞權監察總幹事 蒙兆達
政府終承認《僱傭條例》不能保障被強制隔離檢疫的僱員,所以提出修改法例,將「強檢」納入病假定義。但這樣否可以幫到工人?幫到幾多?大家需要留意以下四點細節:
1. 病假要連續四天 方可領取薪金
雖然政府現在修例,令打工仔可以衞生署發出的強制檢疫證明書,申領病假。但大家要注意,按現行《僱傭條例》規定,病假要連續放取四天或以上先可以領取4/5薪金,而這個限制在新修訂仍會沿用。換言之,如果你因被圍封一至三天強檢以致不能上班,依然有可能會被老闆尅扣工資。
2. 不合理解僱 v.s 不合法解僱
按《僱傭條例》規定,資方解僱領取有薪病假期間僱員,會被視作「不合法解僱」。但如果未符合連續四天或以上領取有薪病假規定,僱員因圍封強檢而未能上班遭到解僱,修例後只會被視為「不合理解僱」,並非「不合法解僱」。
如果屬於「不合法解僱」,勞工處有責任執法及作出檢控。但如果是「不合理解僱」,則追討賠償的責任,只會落在員工個人身上,正苦可以繼續闊佬懶理。
3. 強檢被炒是否殘疾歧視?
當被強制隔離以致不能上班可納入病假,按道理,被解僱員工應該同樣可獲得《殘疾歧視條例》保障。平機會會否主動協助隔離期間被炒員工,控告涉及殘疾歧視的僱主?平機會未見就此表態。如有員工隔離期間遭受解僱,即使未必符合不合法解僱定義,建議仍可試尋求平機會介入。
4. 無僱傭關係又點算?
最大問題,好多打工仔屬於自僱或自由工作者(假自僱則另作別論),他們根本從來不受《僱傭條例》保障,無論條法例如何修改,他們也未能受惠,最後一樣要「食自己」。對於這些自僱人士來說,直接發放檢疫津貼才最實際,但勞福局局長羅致光至今仍然以「防止濫用」為藉口拒絕提供。之前「保就業計劃」豪花近千億津貼老闆,為何又不擔心公帑被濫用呢?
咁點先幫到打工仔?
其實最簡單有效方法,是直接設立「有薪檢疫假」,不論受僱或自僱,只要因強檢不能上班,又不能夠在家工作,引致收入損失,即可向政府申領檢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