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撃假自僱和保障自僱者的外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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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意外發生至今逾一個月,對於舞蹈員是自僱還是受僱,勞工處表示還在研究,懸而未決。無獨有偶,早前發生的Foodpanda車手奪命意外事故,資方同是不承認司機是公司僱員,令肇事車手不受工傷條例保障,最後要靠關注團體發起眾籌支援死者家屬。

香港的自僱人士除了不受工傷條例保障,其他所有《僱傭條例》的福利也是無緣問津。例如,不少自僱人士均曾經歷被拖欠薪金之苦,往往申訴無門,勞工處及勞資審裁處也不會受理;至於假期工資、代通知金及解僱補償等勞工福利,亦是一律不應用於自僱人士。

事實上,全球化大趨勢之下,彈性化就業模式並非香港的獨有現象,不少外國政府已在不同層面擴闊法例對勞工的保障。不過香港政府至今卻是不為所動,遠遠落後於形勢發展。以下將介紹部份外國例子如何防止假自僱及保障自僱者的權益:

1. 釐清僱傭關係定義

首先在如何介定工人身份方面,現時每次存在爭議都必須經法庭審理,逐一證明僱主是否有提供工具、對工人的控制權、相互責任等一藍子因素,再去決定是否屬僱傭關係,過程既繁複又冗長亦令僱主可利用灰色地帶推卸責任。

有鑑於此,早年德國修訂了社會保障法例,簡化確認僱傭關係的方法。德國法例明確列出五項區分受僱及自僱者的因素,任何人只要符合共中三項,即符合僱員身份定義,藉此提升法例的明確性。法國亦有針對慣用彈性化僱傭模式的行業,在法例中加入條文,推定從事某些職業的工人,如上門推銷員、記者、藝人和模特兒等,屬於僱員身份,不用等待法庭裁決也可分辨。澳洲政府為打擊假自僱,更通過了一條特定法例,明確規定僱主不得以服務合約扭曲僱傭關係,及禁止以解僱或威脅解僱方式,逼使僱員接受以自僱合約受聘。

2. 法例中增加「工人」身份

除了打擊假自僱以外,外國法例亦傾向擴大勞工法例保障範圍,納入更多非傳統的就業模式。例如英國早在1990年代中期即修例,在原有「僱員」(employee)以外,增設「工人」(worker)類別,若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工作或服務,只要雙方並非顧客或客戶關係,服務提供者即可享有部份僱員福利,例如最低工資、欠薪保障、有薪假期等。2021年2月,英國最高法院便據此裁定Uber司機為「工人」身份,因此可享有法定最低工資的保障。

3. 立法保障自由工作者

保障自僱人士的另一方向,是另訂適用於他們的特定法例。美國紐約市於2017年落實法例Freelance Isn’t Free Act,專門為自由工作者提供基本保障,包括讓自由工作者可享有書面合約、追討報酬、以及免受秋後算賬的權利等。

針對各種就業模式新趨勢,不同國家政府均制訂了應對政策,堵塞既有勞工法例存在的漏洞。反觀香港,相關法例保障的改革停滯不前,令愈來愈多勞工跌出保障網,意外事故只是暴露了現存的法例漏洞。Mirror 演唱會意外事件引發全城關注,政府亦罕有地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調查意外原因,但隱藏在意外事件背後,政府長期對勞工欠缺保障的冷漠和忽視,卻應該由誰來負責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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