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旅貨運前女經理懷孕後不獲續約區院裁定涉歧視須賠9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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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旅貨運物流中心前高級女經理2017年疑因懷孕不獲續約,2019年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入禀區域法院索償,指控前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法官昨日(17日)頒下判詞,裁定女經理勝訴,下令中旅貨運須向該前僱員就收入損失及情感損失賠償約93萬。 

原告周露娜,答辯人為中旅貨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判詞指,周自2007年起先後受聘於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兩間公司,以每年續約形式受僱,曾兩度獲晉升,2011年受僱於答辯人,任職倉儲物流部高級經理,其間因工作表現理想獲頒「優秀員工獎」,於2012至2015年期間更在年度評估中獲高分,每年都獲派發30至50萬不等的年終花紅。 

原告在2017年3月底懷孕,她11月放產假和住院期間,收到人事部經理通知翌年起不獲續約,答辯人其後發信解釋因為架構重組及業務縮減,並要求她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答辯人又托詞申索人表現欠佳和為了節省公司成本及營運目的,拒絕向申索人發放年終花紅。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任何僱主基於僱員懷孕而使該僱員受到不利的對待或被解僱,都有可能違反法例。判詞表示,答辯人以架構重組和業務縮減為理由並不成立,尤其考慮到答辯人聘請新僱員的時間,與原告通知懷孕的時間非常接近,原告懷孕明顯是答辯人不再與她續約的原因,認為構成歧視;而考慮到原告因懷孕而不獲續約,答辯人不發花紅的決定亦屬歧視。 

法官下令答辯人須向周賠償損失連利息約93萬元,包括收入損失306,680元、年終花紅489500元和情感損失130000元。法院還命令答辯人需支付申索人法律費用,若答辯人拒絕向周道歉和撰寫推薦信,將重新考慮賠償金額。 

職工盟2018曾跟進個案 促政府修例堵漏洞 

這宗懷孕歧視個案,職工盟在2018年已跟進處理,當時聯同事主召開記者會講述事件經過。事主批評公司藉法律漏洞於懷孕期間不予續約,認為港府需盡快修例保障。陪同事主出席記者會的前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指,類似的懷孕及工傷病假期間不獲續約個案,過去時有發生,要求政府將懷孕員工不獲續約視為等同解僱,以保障懷孕僱員權益,其後職工盟亦曾發起遊行,表達有關訴求,但政府一直未有正視。勞工處當時回覆傳媒查詢時更指,《僱傭條例》為勞資雙方訂立最基本的僱傭標準,僱主和僱員可自由訂立僱傭條件。一般而言,勞資雙方若訂立「定期合約」,雙方可在適當時間,根據已協議完結日子,因應各自考慮,商討在合約屆滿後是否續約。如屬此類情況,僱主或僱員在定期合約屆滿後不續約或不另定合約,並不會被視為解僱或辭職。 

平機會表示,在2020至2022年期間,收到223宗懷孕歧視的投訴,佔該期間整體《性別歧視條例》的投訴約23%。平機會歡迎今次裁決,重申該會在進行《歧視條例檢討》時,已建議引入女性在放完產假後重返原來崗位的法定權利,報告已於2016年3月提交政府考慮。事隔7年,政府卻一直對建議無動於衷,令不少婦女在生產後被辭退,失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