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華爾街日報》(WSJ)日前涉歧視工會解僱 身兼香港記者協會主席的記者鄭嘉如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阻止或阻嚇僱員參與工會;或因僱員參與工會而終止僱傭合約,即屬犯罪。然而,僱主會肆無忌憚辭退員工,撇除政治因素,還因現行法例下舉證門檻高,定罪個案屈指可數。WSJ今次公然向參與工會的員工開刀,明顯抵觸法律,當局若在此事上輕輕放過,令人憂慮會令更多無良僱主爭相仿傚。
解僱參與工會的員工屬刑事罪行 最高罰10萬
鄭嘉如7月1日接任記協主席。她早前透露,上月22日記協舉行選舉前夕,身處英國的上司要求她退選及辭去記協執委,她當時拒絕,並說擔任記協執委早已獲公司批准。她憶述,上司曾提及記協崗位與WSJ記者職位無法共存,因公司報道「影響香港新聞自由的事件」,例如有關傳媒的法庭審訊,若員工推動相關議題會構成衝突。直至17日早上她收到駐倫敦的國際版主編Gordon Fairclough的解僱通知﹐理由是「公司在進行職位重組」。鄭指組織和參加工會受《基本法》27條保障,而阻礙員工成為工會成員亦違反《僱傭條例》。
《僱傭條例》第十二章有關防止歧視職工會的條文列明,任何僱員均享有成爲職工會會員或職員、參與職工會活動、聯同其他人組織職工會的權利。僱主如阻止、阻嚇、解僱、懲罰或歧視行使上述權利的僱員,可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按鄭嘉如的說法,其上司在得悉她參選記協主席時,已要求她退選,最終未能成功勸退,卻在她接任記協主席17日後,以職位重組為由把她解僱。不過,解僱理由令人難以信服,因今年5月WSJ將總部遷往新加坡時,已辭去多名在港員工,名單不包括鄭嘉如,當時總編更稱讚鄭有關中國電動車行業的報道,在亞洲是最重要的報道之一。兩個月前獲嘉許的員工,當選工會主席後即被無情解僱,如此落差,令人合理推斷此舉與鄭出任記協主席有關。
舉證困難 僅兩宗成功入罪
僱主歧視僱員參與職工會的個案屢見不鮮,但現行條例下,僱員必須提出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才可把嫌疑犯入罪,僱主解僱員工總能提出千百萬種理由,在舉證困難下,不少僱主成功「甩身」。資料顯示,多年來本港僅得兩宗僱主歧視工會刑事檢控個案成功入罪,均是由現已解散的職工盟協助。首宗個案在2005年9月作裁決,事件起因是逾90名在英國航空任職的香港空中服務員,於2004年4月集體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英航02年拖欠一筆逾50萬港元的薪金。英航香港機艙服務員工會主席吳敏兒當時就事件回應傳媒查詢後,被公司以擅自向外界發表言論為由,違反公司守則,要她接受非正式監察。勞工處其後落案起訴英航歧視職工會,英航被罰5,000元。另一個案涉及食物環境衛生署外判商惠康清潔滅蟲公司,該公司同樣在2005年被裁定歧視職工會及沒有給予休息日罪成。案中3名清潔工人在參加清潔服務業職工會後,被公司要求簽署自願離職信,當他們陪同其他工人入稟勞審處向公司追討欠薪及假期後,翌日更遭公司辭退,裁判官裁定惠康3項歧視職工會罪名成立,每項罰款5萬元,連同公司之前承認12項沒有給予休息日罪名,共罰款23.4萬元。
過往案例除了突顯條文舉證困難,罰則過輕亦難起阻嚇作用。現時條例高罰10萬元,並且不設監禁罰則,相比欠薪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樣是剝削僱員基本權利,兩者刑罰相差甚遠。
復職權條文容許以錢代責 保障形同虛設
值得一提是,政府在1997年曾於條例中加入民事保障條文,賦予受僱主歧視參加職工會活動而被解僱的僱員,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補償的權利,補償包括復職,但勞審處只可在勞資雙方同意下,才作出復職命令。如審裁處沒頒發復職令,僱員則最高可獲15萬元補償金。到2018年,政府進一步修例,賦予勞資審裁處權力,可無須先取得僱主同意而命令僱員復職。若僱主不從,除補償金外,需向員工額外賠償3個月薪金,上限7.25萬元。條例草案當年提交立法會審議時,時任工黨議員張超雄曾提出修正案,將僱主拒絕執行復職令要額外賠償的款項由3倍月薪增至6倍月薪,並取消7.25萬元上限,但在工聯會不投票及建制派反對下被否決。
復職權條文看似對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員工多一重保障,但實質作用有限,因即使法院頒布復職令,僱主也可選擇付錢了事,變相縱容僱主以錢代責,令復職令形同虛設。
就WSJ涉嫌歧視職工會一事,鄭嘉如早前稱正與法律團隊商討,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事實上,過去亦曾有具工會身份背景的員工入稟勞審處成功控告資方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本港首宗案例要追溯至1999年,當年4名黃埔UA戲院的員工,因公司沒發放97年年尾雙糧,於1998年參加職工盟旗下工會追討,其後被公司以表現不滿意為由解僱。4人於1999年入稟勞審處索償,勞審處最後裁定資方歧視工會,解僱屬不合理及不合法,需向員工賠償共27.4萬元。員工在勞工權益問題上透過民事途徑討回公道理所當然,但勞工處作為執法部門,對僱主明顯的歧視工會行為,也不應視若無睹,更不可讓政治凌駕勞權,令法律淪為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