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李卓人、鄒幸彤擬作供答辯 官不接納「修憲亦不可改中共領導」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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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周五(13日)在高等法院續審。3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下周二(17日)續審,屆時將進入辯方舉證階段。據早前庭上透露,被告李卓人及鄒幸彤均擬作供。

身穿藍色外套的李卓人,本來戴上眼鏡看文件,聞判後抬頭望向旁聽席微笑;穿黑色外套的鄒幸彤則先低頭抄寫、神情平靜,其後抬頭望向法官。

主審法官李運騰簡短交代理據時表示,控方在本案提出兩個交替檢控基礎。第一個基礎指中國憲法中「中國共產黨領導」屬不可被合法修改的內容,即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並根據憲法第62及64條擁有修憲權,亦無權修改相關規定,因此不存在合法或合憲途徑可「結束中共領導」。

李運騰指,控方此一主張「事關重大、影響深遠」,理應提供充分理據支持,但控方陳詞流於表面,未有提供足夠法律分析或典籍支持,亦沒有傳召專家作證,未能說服法庭該檢控基礎成立,法庭不會採納此說法。

至於控方提出的第二個檢控基礎,則指即使憲法在法律上可以被修改,但證據顯示被告所提倡的「結束一黨專政」並非倡議透過修憲運動實現,而是煽動他人以不合法途徑,包括違憲方式,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李運騰表示,法庭認為此一基礎的表面證據成立,因此被告須就控罪作出答辯。

李運騰亦總結控辯雙方連續3天中段陳詞的主要爭議,指出問題集中於兩方面:其一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中國憲法是否能直接適用於香港;其二是本案是否存在足夠表面證據支持控方指控。

就憲法在香港的適用性,法庭裁定中國憲法與《基本法》「共同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憲法並不受《基本法》第18條限制其在香港的適用性。法庭亦認為,本案相關並可直接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包括憲法序言及第1條,以及第47、61、62、64及67條等。另,法庭同意在沒有專家證供下,可依據憲法條文的字面意思及上下文理解其含義。不過,由於憲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庭不能依賴條文字面以外的延伸含義作出解釋。

李卓人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沈士文表示,因應裁決,辯方需與李卓人詳細商討多項議題,申請押後至下周二才開始辯方案情。他指李卓人一方除本人外沒有其他證人,預計可於下周內完成作供。

本案於2021年9月10日首次提堂,李卓人與鄒幸彤一直被拒保釋,至今已還押逾1,64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