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星期一(9日)踏入第九天審訊。法庭當日先處理控方擬引用「共謀者原則」的證據爭議,其後聽取辯方提出的「毋須答辯」陳詞。案件除涉及多段被告言論是否可用作證據外,庭上亦就中國《憲法》是否適用於香港、以及如何理解「結束一黨專政」的法律含義展開激烈辯論。
就控方擬引用「共謀者原則」指證被告,控方希望將9段李卓人及已認罪的前支聯會主席何俊仁的言論呈堂,並用以指證其他被告。法官李運騰裁定,其中7段言論可依「共謀者原則」呈堂,另外2段則未能符合相關要求,不可用作指證其他被告,但仍可作為針對發言者本人的證據。
法庭否決兩段言論可依「共謀者原則」呈堂
被排除的兩段言論分別涉及何俊仁於2020年七一遊行期間接受訪問,以及李卓人於2021年3月2日在西九龍法院外受訪時的言論。李運騰在庭上質疑,何俊仁在七一遊行的訪問中並非以支聯會主席身份發言,亦沒有提及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其內容主要談及反對《國安法》。法官因此詢問控方,相關言論與本案所指的串謀顛覆有何關聯,如何能構成「促進串謀」。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指,何俊仁在訪問中提及「志同道合嘅朋友」,可合理推論其言論包括所有與他理念相同的人士,而支聯會一直主張和鼓吹「結束一黨專政」,故認為相關言論仍可與案件的串謀有關。
至於李卓人於2021年3月2日在西九龍法院外接受訪問的片段,當時有記者提問,在「愛國者治港」原則下,若「愛國必須愛黨」,是否擔心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會被取締。李卓人回應稱,中國共產黨沒有資格定義誰是愛國者。法官李運騰指出,李卓人的回應似乎只圍繞「誰有權界定愛國」,並未提及「結束一黨專政」。控方則認為,李卓人的言論明顯是在批評中國共產黨,並對「愛國」的定義作負面評論,因此仍可與相關主張連結。
李運騰指出,香港並非奉行一黨專政制度,因此李卓人的回應更像是在回應香港是否應由「愛國者治港」的問題。控方則回應指,支聯會一貫做法是藉不同社會時事議題,包括香港或其他地方發生的事件,最終都會轉而批評中國共產黨。
法庭最終裁定,上述兩段言論未能證明有「促進串謀或共同犯罪」的作用,因此不可依「共謀者原則」用作指證其他被告;但其餘7段言論則符合相關原則,控方可依此指證當時未在場的被告參與共謀。
辯方質疑「無合法途徑」說法 指憲法設修憲機制
其後,代表李卓人的資深大律師沈士文處理「毋須答辯」陳詞。沈質疑中國《憲法》不應適用於香港。他指出,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根據《基本法》第18條,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外,其他全國性法律並不在香港特區實施,因此中國《憲法》並非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辯方進一步質疑控方的檢控基礎。控方一直主張「沒有任何合法方法可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本制度」,但沈士文指出,中國《憲法》本身設有修憲機制,例如第64條列明,只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全國人大代表通過,便可修改憲法。辯方認為,既然存在修憲程序,便不能說完全沒有合法途徑。他指出,只要辯方能指出存在合法方法可改變相關制度,控方「沒有合法手段」的檢控基礎便無法成立。控方重申開案陳詞已表明,沒有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修憲亦無法改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被告亦絕非鼓吹以合法手段結束共產黨領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