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未經任何諮詢之下,突然於今日(9月16日)刊憲,規定所有成立職工會的申請者,須加簽一份聲明,確認工會「所有目的及宗旨均為合法,並不會進行或從事任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及/或違反相關香港法例行為或活動」。
勞工處早前已表明,將會修改《職工會條例》引入條文,限制曾觸犯國安法的人士,五年內不得出任理事職務。現時做法更是變本加厲,加設「不得危害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空泛概念,可任意由當局詮釋,變相令工會組織的言行面臨更嚴厲的政治監控。
現時當局未有交代除新成立工會外,現行工會是否需要同樣作出聲明。此外,日後被指違反聲明者,除了工會面臨取締,個人是否需承擔任何刑責風險,同樣值得關注。
國際勞工公約第87條「組織結社自由」第三款明確規定,工人組織可自行管理和安排活動,政府不得限制或干預行使這種權利。政府現時做法變相是以粗暴的行政手段,對工會活動進行政治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