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特區政府建議修訂《職工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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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以國安為藉口  肆意踐踏工會權利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職工會條例》修訂建議,內容嚴重侵犯工人組織工會權利,亦罔顧政府須履行《基本法》及國際勞工公約的責任,我們對修例予以強烈譴責,並要求當局撤回有關建議。

1. 在新修例建議之下,工會組織將會受到嚴密的政治監控,包括:

-接受外國機構資助需要向當局申報及取得批准;

-禁止工會加入「境外政治性組織」,但對於境外政治組織欠缺清楚定義,曾批評中國及特區政府政策或進行人權倡議的團體可能隨時被納入此類;

-工會組織的財務文件、會員資料及會議紀錄等,最少需要保存兩年,並隨時須向行政當局披露及接受調查;

-行政當局有權在無需法庭手令之下,進入工會辦公地點,取得及複制以上各類資料,令工會組織及其成員的私隱隨時遭到任意侵犯。

2. 違國安法者被終身剝奪結社自由:永久禁止曾違反國安罪行的人士組織工會或成為工會理事,變相終身剝奪他們組織結社的自由;如此做法有如將違反國安罪行者列為「黑五類」,基於他們的背景被歸類「成份不良」,便可肆意剝奪他們的公民權利。

3. 成立工會被否決不能上訴:行政當局可以基於「國安理由」,有權拒絕任何新工會登記,並且被拒絕者不得向法院提出上訴;如此做法是嚴重倒退,令行政當局權力不受制衡,違反法治原則。

整體而言,特區政府現時所作修例建議,大幅收緊對工會組織的控制和干預,並施加嚴厲的政治監控,將令工會自主性受到嚴重破壊。自從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至今已有超過200個工會被迫解散,政治打壓已嚴重窒礙工會發展,現行修例有如發動新一輪的攻撃,將令他們面臨一個更為敵視和令人不安的社會環境。

香港《基本法》第27條列明,香港居民享有結社和組織參加工會自由。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勞工公約第87條及98條亦規定,工人享有權利自由組織工會,工會活動亦不應該被政府作出無理限制和干預。政府在修例文件中辯稱,國際公約容許簽約政府以國安為由,可以對工會活動及權利施加限制。這說法是魚目混珠,現時特區政府是將「打壓異見」當成是「國安需要」,與國際標準嚴重脫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亦已明確在報告中指出,現行香港國安法已被武器化,成為打壓異見人士的工具。所以,特區政府這次以國安為名建議修改《職工會條例》,只是再一次向國際社會說明,香港國安法與國際人權公約存在嚴重的矛盾和衝突。

我們未來會繼續密切監察修例發展,並將透過不同渠道,向國際勞工組織及聯合國相關公約監察機制作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