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將於本周五(7月17日)討論平台工作者勞權事宜,按勞工及福利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為食物及貨物外送平台工作者建立法定工傷補償制度,新例雖為外送員在執行平台工作期間因工作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提供法律保障,卻未有回應平台工作最核心的勞工權益問題。新例同時存在不少灰色地帶,日後隨時引發紛爭。
港府表示計劃今年內提交立法建議。政府過去雖不斷聲稱要完善數碼工作者的工傷補償機制,但最終交出的方案,只保障食物及貨物外送平台工作者。事實上,平台經濟早已不限於送餐送貨,網約車、家居服務、維修等工作同樣透過平台接單,面對演算法管理及工傷風險,今次卻未被納入保障範圍。相比之下,歐盟近年通過《平台工作指令》,規管對象是整個平台經濟,香港明顯嚴重滯後。
候單或搶單時間由平台決定是否納入保障
文件對工作時間的界定亦值得商榷。新例界定受保時間為平台工作者「開始前往指定地點執行提取任務的行程起計」,直至食物或貨物送達指定地點,或訂單被取消為止。至於候單或搶單時間,則由平台自行決定是否納入保障,意味著在同一條例下,不同外送員的保障範圍可以有很大差異,政府交由平台決定受保時間,實則是責任外判。
新例亦不會規管外送員於惡劣天氣下仍須冒險送單的情況。文件指,在惡劣或極端天氣下,外送員可自由決定是否外出接單,新例亦不會另訂惡劣天氣工傷保障。當局只提出平台工作者在送遞工作中止後至返回居所途中的4小時內若遇意外,且當時有關惡劣天氣警告或政府公布的「極端情况」正生效,平台工作者可獲工傷補償。
如何攤分賠償、每月最低收入如何界定未交代
另外,局方建議如工傷意外發生時,平台工作者同時服務於多個平台,各涉事平台須分攤賠償責任,但具體執行細節局方未有清楚說明,日後或引起爭議。文件指會設定計算有關工傷補償項目的每月最低收入、最高及/或最低限額。根據現行《僱員補償條例》,計算「工傷病假錢」(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時,若僱員的實際收入低於法定標準,每月最低收入按 5710 元計算。詳細病假錢將按此最低收入的五分之四(80%)發放,即每月至少可獲4568元。文件指,由於平台工作者大多以零 散形式進行送遞工作 ,類似 《 僱員補償條例 》 每月最低收入的規定將不適用於計算平台工作者工傷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但文件未有交代日後具體計算方法,也未有清楚指明會按收入五分之四發放。
「不論過失」原則存灰色地帶
更值得關注是,政府雖然在文件中詳細列出平台透過演算法管理工作,包括決定是否派餐、釐定報酬、限制建立客戶群等,但另一方面卻表示,《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不適用於平台工作協議。《僱員補償條例》是保障僱員因工受傷或患上指定職業病時可獲得法定補償的核心法律,條例採納「不論過失」原則,意即不論意外是誰的疏忽造成,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僱主均須負責補償。局方雖然在文件中指出,新例下的工傷補償機制同樣建基於不論過失的原則,平台工作者在工作意外發生時有疏忽或違反法例,一般不會免除平台公司的補償責任。然而,文件卻同時指出如證明平台工作者蓄意自傷、或有關致傷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其毒癮或酒精影響,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則平台公司無須負起補償責任。此外,如在法律程序中證明平台工作者受傷可歸因於其本身犯有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或平台工作者蓄意加重其工傷所致的傷勢,則法院須拒絕批准有關補償申索。
政府今次立法,美其名是為平台工作者提供保障,但與近年的國際發展比較,明顯大落後,西班牙早於2021年實施《Rider Law》,界定受平台演算法管理的外送員屬僱員,可享最低工資、帶薪假期及社會保險等保障;英國最高法院亦裁定Uber司機屬於工人(Worker),享有最低工資及有薪假等法定權益。歐盟近年的改革方向,更是要求在平台對工作者具有實際控制時,推定存在僱傭關係,而非另設一套有限保障制度。平台經濟已成全球勞工政策的新挑戰,各地改革方向已遠超於單純工傷補償,逐步走向保障勞工權益,香港在勞權上未能與國際接軌,新定的補償機制更充滿漏洞,令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