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婦女節| 港產假福利落後 支薪比率29年不變

9 mins read

施政報告去年提出一系列鼓勵生育措施。不過,同樣有助締造育兒環境的產假福利,政府卻絕口不提。香港目前法定有薪產假為14星期,與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18星期仍有一大截距離,而有薪產假的工資比率自1995年由三分二提升至五分四後,29年來未曾增加,跑輸不少歐美及亞洲國家。增加產假當然未必有助催谷生育率,但卻肯定是推動家庭友善的重要僱傭措施,香港產假福利長期落後,受損的不止是父母,而是整個社會也要承擔後果。

港有薪產假14星期 其間只獲五分四人工

香港在1970起開始為懷孕婦女提供10星期產假,但當時產假屬無薪,到1981年才修訂為僱主須提供相等於僱員平均工資三分二的產假薪酬。14年後即1995年,政府將有薪產假的工資比率提升至五分四,之後便一直未有增加。政府雖然在2020年底,將有薪產假延長至14星期,但支薪率未有與時並進,仍舊是80%。
前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在2017年提出增加產假概念時,聲稱要與國際勞工組織(ILO)建議看齊,但事實上國際勞工組織早已建議成員國應努力將產假期延長至最少18星期,比香港目前法例規定多出4星期。另外,國際勞工組織《生育保障公约》(第183號)提出,保障所有女性不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到任何歧視的對待,香港有薪產假只有五分四人工,明顯不符公約規定。

新加坡中國產假全薪 港府拒跟

政府經常將國際標準掛在嘴邊,但香港的產假福利一直未能追趕至國際水平,在亞洲區跑輸不少國家。以香港主要說競爭對手新加坡為例,該國所有連續受僱不少於3個月的女性僱員,可享有長達16星期的有薪產假,產假期間員工基本上可獲全薪。競爭對手可以置之不理,但上任以來以「緊跟中央路線」為己任的李班子,在產假方面卻落後於中國大陸。2012年中國國務院頒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列明女職生育享受98天產假,即14星期,難產的增15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婴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薪金按員工休假前工資水平釐定,換言之同樣是全薪。部份省市更會在14周產假基礎上再額外加假。

南韓按僱員年資定支薪期限 台灣爸媽可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香港多年前被稱為亞洲四小龍,同屬四小龍的南韓及台灣又如何?南韓法例列明,所有女性均可享有產假,如已為公司服務不少於180天,可在全期90天的產假期間領取薪金,即使服務未滿180天,仍可取首60天的產假薪酬。雖然韓國的90天有薪產假,較香港14星期略少,但南韓的產假屬全薪,同時也較香港須連續受僱不少於 40 星期才可享有有薪產假的規定寬鬆。台灣雖然只有8星期產假,表面上較香港差,但台灣的在職父母可在嬰兒三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各自最長請假兩年,其間可申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英國產假最長52周 首39周有薪

歐洲國家在產假福利上就更加慷慨,港人熱門移民地英國,所有女僱員只要連續受僱最少26星期便符合資格享有有薪產假,最長52星期,包括首26星期普通產假及餘下26星期額外產假,視乎申請人需要。產假工資的支付期限最長達39周,產假首6星期,僱員可按每周平均收入的90%支薪。緊接的33周則按標準金額每周172.48英鎊(約1728港元)或每周收入的90%支薪,以較低者為準。

瑞典親職假長達480天 加拿大產假加育兒假最多76周

瑞典的產假自1974年由親職假取代,鼓勵父母雙方共同履行父母職責。目前,瑞典親職假的期限為480天,當中父母可各自享有90天的親職假,餘下的假期則由父母雙方互相協調轉讓,如果是單親撫養則可全取480天親職假。親職假首390天可領80%薪水,餘下的90天則按劃一的標準金額支薪。加拿大除有薪產假15星期外,並設有類似瑞典親職假的育兒假,由父母共享或由其中一方享用,育兒假分標準及延長兩種,僱員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僱員在放取產假及育兒假期間,可獲部分薪金。一名剛分娩的母親,最長可獲15星期有薪產假,以及61星期延長育兒假,即合共76周。


在香港當在職媽媽不容易,既要在外面打拚,也要兼顧家庭日常,港府卻沒有足夠措施支援。香港不但沒有親職假,為父親而設的侍產假亦僅得5天,更不用說產假近30年來只能八折支薪。去年施政報告提出向新生嬰孩發放一筆過現金獎勵,政務司司長陳國基當時被問及為何不同時增加產假及侍產假時表示,現時勞工短缺,如果再增加假期,會令問題加劇,認為每個措施要考慮對社會的整體利益並作出平衡。陳國基沒有交代甚麼是香港的整體利益,一個長期向商界傾斜的社會,或許資方利益就是香港利益,一個對打工仔缺乏家庭友善思維的腦袋,其實才是損害社會利益的元兇。

部份國家或地區彈性工作政策

國家 政策內容
英國 僱員如已為其僱主工作至少26周,每年可以書面方式申請彈性工作安排一次。申請人可就彈性工作的時數、頻率及地點提出要求,僱主須在三個月限期內怍出最終決定(包括上訴程序)。政府已於2023年7月制定新法例,名為《2023年僱傭關係(彈性工作出)法》,為要求彈性工作的僱員提供更多保障,包括取消26星期的合資格受僱規定,以及允許員工一年內提出兩次彈性工作要求。新法例2024年4月6日正式生效 
澳洲 6個類別的就業人士享有彈性工作安排的法定權利,包括學齡或學齡前兒童的父母、認可照顧者、殘疾人士、55歲或以上人士、懷孕婦女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或其照顧者。他們必須已為其僱主工作至少12個月。合資格者須提出書面要求,並說明理由。政府亦為在家工作的僱員提供稅務優惠,即可就家居辦公室開支扣稅。 
馬來西亞 2020年7月起,當地僱主可就執行彈性職場政策(如在家工作)而招致的損失,申請雙倍稅務回扣,每家企業的年度上限為50萬馬來西亞令吉(92.5萬港元)。 
加拿大 在家工作的合資格僱員,可就其家居辦公室開支,如電費、文具及電腦消費品的支出,申請每天2加元(12港元)的扣稅,每年上限為500加元(3010港元)。 
新加坡 2017年推出「彈性工作安排三方標準」,讓僱主以自願方式推行,2022年初,該標準僅涵蓋27%僱員。政府在2022年3月承諾今年內推出新的三方指引,以便僱主更公平及更合理地考慮僱員提出的彈性工作。 
香港 政府未有立法規定僱主須為僱員提供彈性工作安排,主要靠僱主自願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