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工作是不少歐美國家在員工面臨工作與生活平衡兩難時的處理方式。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中,最少有十個先進成員國已就彈性工作安排制定法例,英國更將於今年四月實施新法,為要求彈性工作的僱員提供更多保障。香港沒有政策推動彈性工作,更莫說立法規管,一直只靠僱主自願推行,但有部分僱主卻假借彈性工作之名行剝削之實,肆意縮短員工工時及將全職轉為兼職。真正的職場彈性其實有助紓緩人力短缺問題,經常抱怨勞動力不足的香港政府,在不斷輸入外勞同時,又有否想過就彈性工作制訂政策?
黑心僱主鑽空子 倡彈性工作之名及行剝削之實
香港目前未沒有具體政策推動彈性工作,政府早在2019年已在立法會表明,不宜透過勞工法例訂定家庭友善僱傭措施,立場多年不變。疫情期間,不少企業均實施特別工作安排,包括彈性上下班時間、輪更工作、在家工作等,這些措施旨在滿足政府隔離政策,減低互相感染的風險,在非常時期保存員工的生產力,令公司運作不致受影響甚至停擺。疫情時可以彈性工作,運作了三年,早已過了磨合期,政府卻不循彈性工作方向研究立法,錯失黃金機會。
事實上,各行各業在疫後復常已全面恢復原有工作模式,在沒有法律保障下,員工要求彈性工作全憑僱主意願,更甚者,一些黑心僱主不斷鑽空子,美其名推動彈性工作,但其實旨在節省資源,例如改聘大量兼職工取代全職長工,又或者要求彈性工作的僱員以較長工時換取自由度。
彈性工作安排有多種模式,最常見是彈性上下班時間、容許僱員在家工作等。香港立法會秘書處上月發布有關彈性工作的研究,提到在經合組織目前至少有十個先進成員國,包括英國、法國、荷蘭、芬蘭、葡萄牙、西班牙、冰島、澳洲及新西蘭等,已制訂具體法例賦予僱員合法權利,以要求僱主作出彈性工作安排。簡言之,合資格僱員可就工時、上班時間或工作地點,以書面形式要求僱主更改工作條款,僱主須在合理時間回應,而大多數要求均獲接納。
英國及澳洲僱員可向僱主申請彈性工作
報告特別詳述英國和澳洲的彈性工作政策。英國的法例訂明,僱員如已為其僱主工作至少26周,可以書面方式每年申請彈性工作安排一次。申請人可就彈性工作的時數、頻率及地點提出要求,例如可提出職位共享、在家工作、在特定日子或特定星期工作,僱主須在接獲書面要求後三個月限期內作出最終決定。根據法例,僱主可拒絕彈性工作要求,但必須提出合理業務理由,包括額外成本負擔及招聘員工困難等。英國政府曾在2021年發表有關政策的檢討報告,發現每年僅約4%僱員要求彈性工作安排,女性申請人是男性的兩倍,絕大多數僱主批准彈性工作要求,以2018/19年度為例,拒絕率僅9%。鑑於公眾的進一步訴求,英政府於2023年7月制訂《2023僱傭關係(彈性工作)法,4月6日生效,為要求彈性工作的僱員提供更多方便,包括取消26個星期的合資格受僱規定。新法並允許員工一年提出兩次彈性工作要求,及將僱主的決策時限縮短至兩個月。
澳洲也有類似的政策,但與英國不同,澳洲只有六類人士享有要求彈性工作安排的法定權利,包括學齡或學齡前兒童的父母、認可照顧者、殘疾人士、55歲及以上人士、懷孕婦女、家庭暴力受害者或其照顧者。除了法定權利,澳洲政府亦為在家工作僱員提供稅務優惠,即可就家居辦公室開支扣稅。自2022年7月起,每名澳洲就業人士家居辦公,每小時可獲扣稅0.67元(3.64港元)。在2021/22年度,有近500萬名即三分之一澳洲就業人士申請這類開支扣稅。
其他地區亦有就彈性工作安排提供稅務優惠,如馬來西亞自2020年7月起,僱主可就執行彈性職場政策而引致的開支,申請雙倍稅務回扣,每家企業年度上限為50萬馬來西亞令吉(92.5萬港元)。加拿大的稅務優惠與澳洲相似,同樣為僱員而設,當地在家工作的合資格僱員,可就其家居辦公室開支,申請每天2加元(12港元)的扣稅額,每年上限500加元(3010港元)。
提升職場彈性有助釋放潛在勞動力
提高工作時間及地點的彈性,對勞方固然有利,但對資方也不是沒有好處,不但有助提高士氣,員工的缺勤情況也會減少。人力資源公司Randstad調查顯示,85%員工在選擇工作時,視彈性工作為薪酬以外的主要福利。求職平台CTgoodjobs調查指,打工仔2023年的平均工作快樂指數為4.97分,而公司有「自行選擇工作時段」及「在家工作」安排的上班族,其工作快樂指數分別達5.77分及5.31分。相反,公司沒有任何彈性工作安排的上班族,其工作快樂指數只有4.83分,可見彈性工作對推動愉快上班有積極作用。
良好的社會政策須有合宜的法律作規範,要提升本港的勞工友善環境,港府在推廣彈性工作安排方面不能再如此被動。英國及澳洲透過法例,容許員工申請彈性工作安排,多年來未見對商界帶來重大不便,對僱員也沒構成剝削。香港統計處2022年數字顯示,香港25至54歲婦女的勞動人口參與率只有72.1%,較英國及澳洲分別82.7%及81.7%低近10個百分點,政府聲稱香港勞動力嚴重不足,但其實提升職場彈性已有助釋放潛在勞動力,根本不用透過大規模輸入外勞紓緩人力不足。
部份國家或地區彈性工作政策
- 英國 – 僱員如已為其僱主工作至少26周,每年可以書面方式申請彈性工作安排一次。申請人可就彈性工作的時數、頻率及地點提出要求,僱主須在三個月限期內怍出最終決定(包括上訴程序)。政府已於2023年7月制定新法例,名為《2023年僱傭關係(彈性工作出)法》,為要求彈性工作的僱員提供更多保障,包括取消26星期的合資格受僱規定,以及允許員工一年內提出兩次彈性工作要求。新法例2024年4月6日正式生效
- 澳洲 – 6個類別的就業人士享有彈性工作安排的法定權利,包括學齡或學齡前兒童的父母、認可照顧者、殘疾人士、55歲或以上人士、懷孕婦女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或其照顧者。他們必須已為其僱主工作至少12個月。合資格者須提出書面要求,並說明理由。政府亦為在家工作的僱員提供稅務優惠,即可就家居辦公室開支扣稅
- 馬來西亞 – 2020年7月起,當地僱主可就執行彈性職場政策(如在家工作)而招致的損失,申請雙倍稅務回扣,每家企業的年度上限為50萬馬來西亞令吉(92.5萬港元)
- 加拿大 – 在家工作的合資格僱員,可就其家居辦公室開支,如電費、文具及電腦消費品的支出,申請每天2加元(12港元)的扣稅,每年上限為500加元(3010港元)
- 新加坡 – 2017年推出「彈性工作安排三方標準」,讓僱主以自願方式推行,2022年初,該標準僅涵蓋27%僱員。政府在2022年3月承諾今年內推出新的三方指引,以便僱主更公平及更合理地考慮僱員提出的彈性工作
- 香港 – 政府未有立法規定僱主須為僱員提供彈性工作安排,主要靠僱主自願推行